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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abs新增业务解读(上)

发布日期:2017-03-20 11:24:01 来源: 分享:

3月3日,深交所发布了新修订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与去年8月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相比,新修订的业务问答新增了如下内容:

挂牌条件确认阶段

1、无异议函的有效期

明确规定无异议函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管理人取得无异议函,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并提交挂牌转让申请,分期发行的首期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并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最后一期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并提交挂牌转让申请。

2、财务报告有效期

计划说明书引用的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方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有效。财务报表应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3、是否可以同时申报多个同类项目?

对于同一原始权益人(或最终融资人、债务人等主体)申报多个同类基础资产项目的情况(单期或分期),管理人应在前期项目(或额度)发行完毕后,再申报后续项目。

4、缩短挂牌条件确认出具反馈意见时间的条件

(1)同一管理人针对同一原始权益人再次申报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若基础资产类型、交易结构等相同,前期已发行专项计划存续期运行正常、相关参与主体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提交《多期申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差异说明》。

(2)符合条件的绿色资产证券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等,且项目及申报文件质量优良的,可以视情况缩短出具反馈意见的时间。

2016年,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加速发展,监管方面,2016年5月,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明确将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发展。8月,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通过进一步扩大参与机构范围,规范绿色信贷基础资产遴选,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方式,提升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5、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挂牌条件确认流程

实行即报即审、专人专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反馈意见(正常为10个工作日),管理人提交反馈回复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挂牌工作小组会议(正常为5个工作日)。

(去年12月,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等单位“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审核及备案绿色通道,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国家发展改革委优选的ppp项目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审核、挂牌和备案的工作效率”,今年2月17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文《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提升ppp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挂牌工作效率。)

发行与挂牌申请核对阶段

资产支持证券初始登记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完成后,计划管理人应当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初始登记。

存续期管理

1、证券持有人会议

当业务规则、交易文件约定的触发情形发生时,管理人可以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2、计划管理人变更

原则上,计划管理人变更需经持有人会议表决同意,计划说明书有特殊约定除外。履行完毕相关程序后,需向深交所寄送计划管理人变更情况专项说明。

3、计划管理人应如何披露清算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清算报告。

基础资产

新增六类基础资产的评审关注要点,其中新修订的问答将2016年8月问答的第5.11“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等债权类资产转让时应如何通知债务人?” 与5.15“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哪些关注点? ”修改合并为了基础资产为融资租赁合同债券和应收账款合同债券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应关注问题。

1、公用事业类资产证券化

(1)原始权益人(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鉴于公用事业类企业需要持续不断提供服务才能保证一定程度上稳定的现金流,所以需要关注在将相关现金流受让给专项计划后,原始权益人是否能够支付相应的运营成本。

(2)现金流的稳定性和特定化。关注接受公共服务的用户或者行业是否会在未来出现较为重大的变动,是否存在行业周期性风险。现金流能否实现特定化,建议设置合理资金归集频率,降低资金混同与被挪用风险。

2、入园凭证类资产证券化

(1)相关主体采取出售票证的形式进行经营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基础资产的特定化手段具有可操作性(例如通过票号编码、销售记录等锁定基础资产),底层基础资产不存在因权利限制可能导致底层资产被处置从而影响到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情形。

若为风景名胜景区票证,原始权益人对景区的管理需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4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且不违反负面清单的要求。

3、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保障房销售收入的资产证券化

(1)一般地,该类项目可以信托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将保障房定价销售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操作层面,可设立资金信托,向保障房建设企业发放信托贷款,保障房建设企业以保障房的销售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并提供差额支付,由保障房建设企业的母公司或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2)根据负面清单要求,除了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待开发或在建比不得超过10%。保障房项目本身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保障房项目证照齐全,建议已办理完成部分销售许可证;向购房者收款或实质为向购房者收款,市场化销售;保障房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未来收入或现金流等未设有抵押、质押等权利障碍(可使用募集资金解除的除外)。

(3)关注房屋销售现金流的稳定性、可预测性,应充分论证当地房地产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可以通过保障房建设主体的母公司在信托层面进行担保,缓释现金流的不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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