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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表态了

发布日期:2019-03-19 17:11:57 来源: 分享: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0日15时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恒、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窦树华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朱明春就“人大监督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我的问题问给朱明春主任。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与金融风险防控有非常紧密的关系,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进行了监督,同时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请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全国人大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监督和风险防控有何举措?谢谢。

 

朱明春: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2014年修改后的预算法给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打开了“前门”,我们现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的是余额限额管理,预算法有明确规定。前几天可能记者朋友们注意到刘昆部长回答过关于政府债务问题,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负债率和债务率都是在可控的范围内,低于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依法举借的债务实现了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和公开透明,风险是可控的。

 

但是你刚才提到的隐性债务,确实在一些地方风险比较大,大家也比较关注,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这一块底数不是特别清楚。所谓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就是在法定限额之外,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或者政府购买服务这样一些方式,直接的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来偿还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去年开展了摸底,全国的数据还在统计之中,其中有的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还要进行甄别。从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开展的专题调研情况看,我们去年调研的不少地方,一些地方的隐性债务规模比较大,增长也比较快,有些地方隐性债务情况要高于法定限额内债务,有些地方风险还是比较突出的。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做出了重要部署,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隐性债务的增长势头得到了遏制,化解存量的工作也在稳妥有序地开展。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高度关注,2015年常委会就安排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也提出了很多具体的审议意见,还进行了整改。去年我们又对隐性债务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这些工作,要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摸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底数和产生的原因,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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