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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0%上限仅是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不含其他基金预算或土地、无形资产部分

发布日期:2017-08-16 09:19:43 来源:财政部网站 分享: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7号建议的答复

财金函〔201785

李建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够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有效改善民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放宽市场准入,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和企业发展的多赢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2013年底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大力推广ppp模式,在凝聚共识、制度建设、项目推进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在大力推广ppp模式、积极为ppp项目落地创造条件的同时,为规范ppp发展,保障政府履约能力,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近年来我们制定了《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明确要求统筹评估和控制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每一年度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不超过一般公共预算的10%,将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并由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从而对政府履行合同义务形成有效约束,对财政风险加强管理。10%的红线,是在参考借鉴国际通行标准(6-7%)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城镇化发展实际需要、经过反复论证最终确定的“上限”。10%“上限”控制的仅是需要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并不包括政府从其他基金预算或以土地、无形资产等投入的部分,旨在鼓励地方积极盘活存量资源、资产等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 

2016年以来,我们继续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引导,制定印发《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ppp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明确禁止地方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并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ppp项目。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防风险”主基调,为推进ppp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已将修订完善《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列入我部2017ppp重点工作。2017年上半年,我们已启动前期专家论证工作,并拟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实践情况加快修订完善。您提出的采用全口径财政预算及因地制宜保留一定弹性空间等建议,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积极予以研究采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177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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