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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调整收费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专家建言让渡权益

发布日期:2017-01-10 14:33:29 来源: 分享: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2851号),对收费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作出相应调整。

《通知》明确,对于2016年10月24日前已完成下列工作之一的项目,按过渡期项目进行管理,前期工作继续按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财审〔2015〕192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包括:已完成社会资本方遴选的项目;已公开发布社会资本方招标公告的项目;交通运输部已出具资金安排意向函或出具委托咨询评估通知书的项目。

《通知》指出,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收费公路ppp项目,按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以下简称《导则》)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已纳入交通运输部“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是地方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在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相关附件,下同)或项目申请报告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其中,需要交通运输部进行行业审查的项目,同步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在上报文件中提出政府支持方式。交通运输部按程序出具行业审查(核准)意见,对于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和车购税资金安排规定的项目,将同时明确车购税资金的安排上限和支持方式。

二是项目审批或核准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批或核准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关部门应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

三是项目确定社会资本方并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项目车购税资金申请函。对于所提材料通过交通运输部审查并且符合条件的项目,交通运输部将出具资金安排确认函,明确车购税资金具体安排数额。

四是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配套政策,确保收费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对于地方规划的收费公路ppp项目,要按照《导则》要求,尽快明确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通知》的印发,是贯彻落实《导则》的最新举措,有利于规范和优化收费公路ppp项目操作流程,强化项目管理能力,促进收费公路ppp模式顺利推进。

专家:把收费站收益让渡给企业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不断扩张,《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高速公路已经达到12.35万公里,里程规模居世界第一位。但随之而来的是,2015年底,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净增6042.3亿元,增长15.7%,其中,高速公路的债务余额达到了4.1万亿元,占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的93.3%。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也公开表示,现在的高速公路如果完全由政府出资建设,投资成本确实比较大,“近年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成本不断增加,吸引社会资本已经成为了缓解投资压力的重要手段”。

不过,想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目前负债上万亿的高速公路领域仍非易事。有业内人士指出,高速公路自身的主要盈利点就在于收费站和广告牌,其中,收费站又占了大头。基于这一背景,有专家建议称,可以把收费站的收益让渡给企业,并且将时间定在15-30年不等,可以给予企业更加稳定、长效的收益,也能增加公路的吸引力。

专家:高速公路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权让给企业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表示,现在民间普遍反映我国高速公路收费较高,如果为了吸引社会资本,就把收费站向相关企业放开,即使已经规定了一定范围,仍然可能会导致企业提高收费标准,有损普通消费者利益。

专家表示,以高速公路ppp项目发展的历程来看,以收费站向企业让利绝不是唯一的办法,政府可以将高速公路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权给企业,也可以考虑制定基准利润率,完善ppp退出机制,这样不仅能帮助企业了解投资后可能获得的回报,也保障企业不会陷入不断亏本的困局,解决后顾之忧。此外,国家发改委本次还提出,要发挥商业性、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平台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鼓励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高速公路建设,也是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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